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唐代在中央设三大司法机构——最高审判机构大理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刑部、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在地方,州、县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地方司法,州有司法参军事,县有司法、司户等佐吏,协助州刺史和县令处理案件。在司法审判中,有“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残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准其以银赎罪)……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等规定。在审判程序上,对传票、证据获得、证人限制、法官要求、刑讯、死刑复核、上诉等均有规定。
——据金荣洲《7-9 世纪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等
材料二:自秦汉以来,中国历代统治者无不推崇“无讼”,但宋代情况却为之一变,诉讼之风大盛。在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以田讼最为突出。淮南,“淮民为客户所侵,地讼难决”;成都,“人繁地狭,积多田讼”。《名公书判清明集》中,邻里之间、主客户之间、僧道之间,甚至叔侄之间、兄弟之间的土地之争俯拾皆是。以至当时有人哀叹道“长不恤幼,卑或陵尊,同气之亲,何忍为此!”自北宋初年起,政府不断修订与田产相关的法律,并多次申令土地买卖必须 订立契约,“凡人诉论田业,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张载提出“收宗族,厚风俗”,真德秀则在《泉 州劝孝文》等文字中反复告诫百姓须宁息讼争,协睦族邻,改过迁善。
——据牛杰《宋代民众法律观念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