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科学技术与伦理之间是泾渭分明的。人们逐渐形成了这样的观点:科学知识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科学家也不对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负责。
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科学与技术之间的传统界限逐渐模糊。科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一直不断地干预并改造着物质世界,通过技术过程影响着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曾经的边界正在消失。科技创新往往在交界地带产生,其研究结果也日益增加了复杂性和普遍不确定性。与传统的科学实验相比,一旦出现了偏差会带来重大的灾难性社会后果。此时,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早已不是纯粹的事实问题,即不仅在实验室内部有效,在实验室外部也应仍然有效。可以说,对社会和伦理问题的关注与回应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应有之义。科学技术发展不仅要求真,而且必须同时求善。
近年来,基因编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前沿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既有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人类物种自身。这一系列的深刻变革既昭示着重塑人与自然关系的契机,也蕴藏着颠覆式的巨大风险。根据人类普遍认可的伦理和价值观对科学技术实施伦理治理,成为社会各界普遍的诉求。
在世界范围内,面对各类新兴科技可能给全人类带来的颠覆式风险,完备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早已是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标准配置。21世纪伊始,欧美等国就将“治理”概念同“伦理”联结在一起,形成了对科技的“伦理治理”框架,试图以各种机制把政府、科学界和公众等整合到一起,共同解决科技发展产生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在伦理治理已经成为科技创新应有之义的今天,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真正的科技强国,就必须前瞻性地系统预判、权衡和应对科技伦理风险,这也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全人类应尽的道德责任。
(摘编自胡明艳《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推动科技向善发展》)
材料二:
我们生活的时代比以往更为复杂,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科学技术以难以预料的势态向前发展,并渗透生活的各个层面。新的伦理问题常常是既有伦理问题的延伸。而在人类伦理实践的进程中,对科技行为的巨大责任的界定已成为既有伦理问题向前延伸的主要线索。
一是从个人伦理向集团和集体伦理的延伸。现代科技活动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集团行为,集团中个人的行为正当与否,已经很难简单地运用针对个人行为的伦理准则加以规范。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四海一家的情势,则促使人们进一步发展一种具有大同世界胸襟的新型集体伦理。这种新型的集体伦理有两个重要方面,其一是对公共物品的合理与有序利用;其二是充分重视个体“微不足道”的不良行为可能导致的累积性恶果,真正从整个人类及自然环境的角度规范每个人的行为。新型集体伦理将更加强调人类普遍共识基础上的共同行动,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整体的永续发展。
二是从信念伦理向责任伦理的延伸。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习惯上将伦理问题归结为某种信念体系。例如,“不应撒谎”“对雇主要忠诚”等。这种信念化的伦理在传统社会中有效,在科技推动下快速变迁的现代社会中,责任伦理不仅强调用主体的责任来论证伦理规范的合理性,还进一步从责任的恰当履行出发,界定具体情势中不同层面的责任的先后排序。在科技活动的相关行为主体中,科技人员具有与巨大科技力量相伴随的重大社会责任。科技力量是如此的巨大,科技行为更需要一种责任意识。
三是从自律伦理向结构伦理的延伸。传统社会的伦理秩序建设的最高目标是实现个体的自律,然而,这是一个难以单独实现的目标。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的以自律为目标的伦理规范体系必须进一步发展为一种有强制力的社会化结构体系。伦理体系建构的结构化延伸的实质是,将一种负反馈机制引入伦理体系之中,迫使行为主体调整其行为,这实际上有助于行为主体的伦理自律。结构伦理可以视为群体的自我调控,从自律伦理向结构伦理的延伸就是一个自然而非异化的过程,它是人类活动的社会化进程不断深入的结果。
四是从近距离伦理向远距离伦理的延伸。在传统社会中,伦理准则规范体系所涉及的大多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可称之为近距离伦理。科技的发展使主体的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传统的主体间直接的近距离伦理关系随之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出现了延伸。在时间上,未来世代的权利和当代人的责任已经成为人们反思科技与未来的重大命题;在空间上,人不仅仅对人自身有义务,而且对生活于其中的生物圈和大自然也有保护的义务。
五是从被动性责任向主动性责任的延伸。在科技人员与其他群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科技人员既居于主导地位,又处于被监督的境地。传统伦理体系中,义务与责任往往是被动的,如“不得偷盗”“不得妨碍他人”之类;而科技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则更多地涉及“应该造福人类与自然环境”之类主动性的要求。反过来,其他群体则有权要求科技为他们带来更多的福祉——更好的教育与保健,更安全与便捷的技术。
(摘编自刘大椿《科技伦理建构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