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材料二:雅典民主政体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把权力交给所有的公民,不需要国家管理者具有专长,不要求他们具有真知灼见。一个国家应当由既有专业知识又有道德的人去治理,统治者不是有王权的人,不是偶然选中的人,不是攫取财富的人,不是使用骗术的人,而是有统治知识的人。
——苏格拉底
材料三:自秦朝以来,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这与西方中世纪政治分裂、王权势微的状况截然不同。中央集权的核心是君主专制。秦汉以后,皇权集中成为中国政治的一大趋势。到清代,皇权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君主独裁成为清朝的“祖制”、“家法”,神圣不可侵犯,即所谓“天下大事,皆朕一人独任”。
——摘编自高翔《中国古代政治的三大传统》
材料一 在福建各地方志及官书吏训中,民众“好争健讼”的记载可谓延绵不绝。“士不自爱,乃好干讼”,“在清时皆有功名”等描述,都指向了福建讼师的“士类”身份。讼师们充分利用超群文笔、通晓律法、功名在身等条件,向事主索取“或千余金,或数百金,约定不贰”,以为诉讼服务的报酬。为了抑制讼师“唆讼”,《大清律例》明文设立“官代书”,试图以行政力量打破讼师的“饭碗”,地方官府还多次下令捉拿、禁止讼师,突出道德礼义的教化作用,从而实现“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的作用。
——据汪毅夫《讼师唆讼:清代闽省内地和台地的社会问题》等整理
材料二 厦门租界的领事法庭上外国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刺激了福建近代司法机构的建立及本土律师的产生。20世纪以来,《大清刑事民事诉律》《律师暂行章程》等法案对律师职业及其体制进行了持续完善。到1931年,16个有律师的省份中福建跻身全国前五,但集中在福州和厦门两地。当地按地方法院辖区设置律师公会,凡开业律师均须参加,逐渐取代外国律师在闽的垄断地位。除出庭辩护和代理之外,不少律师还受聘为工商业者的法律顾问。律师公会规定酬金的上限,尽力避免会员的乱收费行为,还落实国家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引导律师承担联系一般民众与法律体系的职责。
——摘编自刘芳《近代福建的讼师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