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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包庇犯罪,而官府对这种隐瞒、包庇的做法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时期

    发展情况

    春秋战国

    亲亲相隐,语由《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便成为亲亲相隐的基石。法家对此反对,如商鞅变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汉朝

    汉武帝时期,衡山王刘赐谋反,又欲废太子爽,太子爽上书告发其父。后衡山王因事败自杀,而太子爽告父不孝,弃市。武帝一朝,不但提倡“父子相隐”,而且在父子关系上做了一定延伸,将养父子列为容隐之列。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由此,“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唐朝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居住在一起的亲属),若大功(大功、小功皆为旧时丧服名,按血缘亲疏程度进行划分)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密告)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据郭程《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材料与秦汉“亲亲相隐”制度研究》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亲亲相隐”的发展作出合理的解释。(要求:表述成文,立论正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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