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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资治通鉴》载:“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安史之乱),所在赋敛,迫趣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各随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纪极……作两税法。”上述材料表明,两税法(   )

    A . 定额征税,对百姓的人身束缚减弱 B . 缓解了吏治腐败,减轻农民负担 C . 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D . 保障农业生产,推动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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