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 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
《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律延袭《大
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13世纪, 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一: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在历史的不断发展中,各民族间不断整合交流,促成了我国多元一体的政治和文化格局。下表反映了古代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
发展。
材料二:民族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主 要内容之一,至于如何实现自治则需要选择合适的模式。在苏联,列宁主张“民族自决”并领导建立了苏维埃联邦。在中国,中共二大提出在蒙古、西藏、回疆成立“民主自治邦”。1927 年中共中央提出:“必须宣言承认内蒙古民族有自决的条件”,并将自决权理解为分立权。1931 年共产国际进一步指示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实行民族自决。1938 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对国内各民族...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1947年中共领导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机构一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摘编自彭谦等《流变与演化: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百年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