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瓘以魏立九品,是权时之制,非经通之道,宜复古乡举里选。与太尉亮等上疏曰:“昔圣王崇贤,举善而教。……诚以闾伍之政,足以相检,询事考言,必得其善。是以崇贤而俗益穆,黜恶而行弥笃。
——【唐】房玄龄等《晋书·卫瓘传》
材料二:科举制大事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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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进行调整,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纵观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
——摘编自房绍坤《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材料二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内部生活条件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一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状况。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的转型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动力。公丕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说:“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根源来自于近代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中国法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由于“中国近代政府经常陷于政治危机中,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无论清政府、民国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它们均需要通过全面的法典编纂工作,对外以期达到收回领事裁判权,对内以法典作为推行新政的基础,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摘编自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等
材料一 地方察举与公府征辟,为东汉士人入仕之途。此两制皆起于西汉。两汉的察举制,大体可分为在先的“贤良”与后起的“孝廉”两大项。“贤良”所举大抵为现任之官,“孝廉”为孝子廉吏之称……与察举相辅并行的,尚有征辟制。
——引自钱穆《国史大纲》
材料二 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明法,有明书,有明算。自京师、郡、县,皆在学焉。
——引自《通典·选举·历代制下》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实行独立建制,不附属于其他部门或机构,并与其他政府机构具有平行的地位。在职权上,御史不理庶政,专督各级官吏,不受行政管辖,只对皇帝负责,独立行使监察权,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但这种独立性,是基于皇帝控制之下的定范国的独立,是一种相对的独立。……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有利于防止地方势力的干扰,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介入,从而提高了监察效率
——摘编自张晋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与启示》
材料二 雅典还构建了一套预防权力集中的机制,如议事会的常设机构采取的是10个部落轮流当政的办法,议事会的负责人也由抽签决定,每天更换,任何人不得在一年中两次担任负责人。雅典陪审法庭没有专设法官,任何判决都由全体陪审员投票决定……雅典还通过公民大会、议事会和陪审法庭,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行“认可听证会”……“认可听证会”就是在公民大会上经常就国家重要公职人员的工作是否称职进行信任投票,不称职者,或被免职,或被撤职查办。
——摘编自张慧、张文伟《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特殊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