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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隋唐时期,国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唐朝的“律”基本是刑法,“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格”是将皇帝诏敕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式”是政府机关的施政细则,四者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唐高宗永微四年还颁布了对律进行解释的《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维护等级制和家族制,将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优待公开清楚地写在法律上;同时,唐律也要求官吏依法行使职权、恪尽职守,违反者要处罚。唐玄宗以后,不再大规模修订律、令、格,式,而是采取颁行《格后敕》的简便立法形式,来应付日益复杂且多变的社会问题。《格后敕》与律、令、格、式并行,地位逐渐重要,最终发展为五代及北宋的《编敕》。

    ——摘编自卜宪群《简明中国历史读本》

    材料二  西罗马帝国,在蛮族日耳曼人的不断侵蚀下,于476年宣布了灭亡。罗马人同日耳曼人社会生活条件存有巨大差异:一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另一则是刚从氏族社会解体的自然经济社会。因此,面对罗马人相对发达的精神层面——文化,尤其较发达的罗马私法则不可思议,领略不了罗马法及其精神。同时由于不断的战争、瘟疫摧残着西欧,致使田地荒芜,商品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海上繁荣的贸易消失,城市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从此西欧进入了漫长的中世纪时期,罗马法也隐没不彰,步入了沉寂。

    ——苏彦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

    1. (1) 根据材料一,归纳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西欧中世纪的社会特征,分析罗马法在中世纪前期衰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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