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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17高二下·遂宁期末)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历着巨大的变革。政治方面,各国普遍推行郡县制,郡县长官由国君任免,各国实行“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一方面为监察制度的萌芽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变革也在政治上滋长了严重的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检举和纠察官僚腐败已十分迫切和必要。自春秋以来,人们已开始认识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彰)也”。墨子认为“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法家则明确提出“以法治吏”,主张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旧观念,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事断于法”原则。诸子百家的治国治官理论,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阐明了惩官治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编自曹春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二:中国几千年的监察制度史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  出巡官员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汉武帝时的刺史,每年8月下去巡察,年底结束,有4个月的工作时间。唐代监察御史出巡时间可达半年之久。明代巡按御史有大半年的时间在各自的巡视区工作。从发展的趋势看,愈到后来,出巡的时间愈长。长期流动,不长驻一地。无论是汉代,还是唐、明,巡视官员都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是地方一级的行政机构。出巡官员职责明确,有较完备的监察法规。例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两个六条成为自汉以来历代刺史和中央派到地方进行巡察的监察官员必须遵循的原则。唐代《巡察六条》比汉六条、隋六条的范围还要广泛。明代则进一步完善了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划定了监察范围。这些做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另外,职掌巡察的监察机构通常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

    ——摘编自《兰州学刊》2014.4

    材料三:1809年,瑞典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 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察行政官员的制度。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司法监督制度。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

    ——摘编自王明高《国内外巡视监察制度之借鉴》

    1. (1) 根据材料一,概括战国时期监察制度萌芽的背景。

    2. (2) 根据材料二,三,指出西方近现代巡视制度和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区别。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西方巡视制度产生的背景。

    3. (3) 分析上述廉政建设所反映的整体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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