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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19高三下·武邑模拟)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①正统儒家注重提升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基于法律制定与实施可能与道德产生重大冲突,设定了对法律原则的一些限制。

        ②首先,在价值导向上,法律受道德的指导、约束。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都须与道德方向相一致,法律必须符合道德的基本原则。北宋王安石提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所称“善法”,就是要符合“天理”、“人情”,符合自然社会规律,符合道德伦理。清朝乾隆初年制定《大清律例》,肆例馆总官徐本在奏疏中说:钦恤之仁,好生之德,始终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宗旨。而在法律实施方面,董仲舒提出,听讼断案,必须重点考虑行为人的道德动机。这一原则,对汉以后历朝司法影响重大。

    ③其次,在实施原则上,道德优先。法律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自身的一些规则。但是,如果其运行规则与道德准则发生冲突,法律必须作出适当的让步。对于人身伤害、财产侵害等案件,历朝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亲属关系、家庭伦理属于传统道德重点维护的对象。西汉以后,这一道德原则逐渐渗入法律条例之中。唐宋明清各朝法律均规定,对于亲属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侵犯等案件,当事人承担与非亲属关系当事人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实施尊长优先原则。尊长对卑幼伤害,减等处罚;反之则加重处罚。其背后的家庭哲理在于:卑幼对尊长必须给予更多关切和尊重。又如,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实施亲属对冲原则。亲属间如发生财产侵权,则比照普通案件处理标准,减等处罚,而且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其背后的家庭哲理在于:亲属关系越亲近,越应在财产方面相互扶持。这种法律责任的差别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伦理道德的让步。另外,对于已经判决的罪犯,因其亲属的特定状况,可以调整处罚方式,以满足其履行伦理责任的特殊要求。唐律现定:犯徒、流、死罪者,如果其祖父母、父母年过80岁,或者患笃疾重病,而家中无其他成年男子侍奉,可通过改变处罚方式,或者专案上报朝廷以求皇帝特旨的方式,以使得罪犯能够留待家中侍奉祖父母、父母。

        ④再次,在作用范围上,对法律作必要的限制。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纠纷,法律都已作出相应规定。但对于普通伤害行为或者一般财产纠纷,从官府到民间都鼓励当事人通过法律之外的其他途径解决。一方面,“息讼”“贱讼”观念在民间广为流行。曲阜孔庙石碑上的“忍讼歌”,对于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各环节有着生动的描述:“听人挑唆到衙前,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法律为诉讼提起人设置了艰难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合法拷讯被告。但如果被告在法定拷讯之后仍不招供,可对原告进行拷讯。无论是观念與论,还是制度设计,其目的都在于阻碍意图通过法律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当事人,从而将法律的作用限定在狭小的范围。

    (摘编自来勇《中国古代社会基于人文精神的道德法律共同治理》)

    1. (1) 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 . 对正统儒家而言,法律应符合自然社会规律和伦理道德,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如果与道德产生重大冲突就会导致社会混乱。 B . 在古代,案件一旦涉及亲属关系和家庭伦理,法律就需要打破己有规则,向道德准则让步,这在历朝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C . 古代审理案件,可合法拷讯被告,但如果被告拒绝招供,原告也将面临被拷讯风险,这阻碍了原告用法律维权的意愿与行为。 D . 尽管古代法律对各类案件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解决途径的多元化使得法律在处理人身伤害和财产纠纷时作用范围非常有限。
    2. (2) 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 文章从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出发,围绕避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主题,从三个维度论述了正统儒家对法律原则所设定的限制。 B . 文章第三段通过对比非亲属与亲属在人身伤害和财产侵害案件中法律责任的差别性,凸出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律的让步。 C . 文章第四段从民间观念与制度设置两个方面揭示古代中国人不愿打官司的原因,论证了儒家道德对法律作用范围的限制。 D . 文章注重例证,如论述古代法律在价值导向上受道德指导约束时就列举具体的法律条文证明其观点,增强了文章说服力。
    3. (3) 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 儒家为了防止法律与道德产生冲突而对古代法律进行限制,这让儒家伦理道德得以宣扬,同时也彰显了社会治理背后的人文精神。 B . 古代法官在听讼断案时,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要考虑当事人行为的道德动机,他需要综合这二者作出相应的判罚。 C . 按照古法,如果你的堂兄和你的好友分别向你借了100两白银,而后拒绝偿还,在诉讼中,你的好友受到的处罚将会比堂兄更重。 D . 古代法律为原告设置了艰难的诉讼程序,这既鼓励了人们选择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纠纷,也导致了民间“息讼”“贱讼”观念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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