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从宋代开始,一些官僚士大夫以复兴宗族制度为己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范仲淹,他于皇祐二年(1050年)用自己的官俸在苏州买下田产,建立义庄,用每年所得租米赡养族人,同时还开设供族人居住的义宅和供族人学习的义学,并幕修族谱:
除了士大夫重建宗族制度的实践外,宋代一些学者还对宗族制度进行理论探索,其中张栽和朱熹最为典型。在《宗法》一文中,张栽主张将“收宗族”“明谱系”“管摄天下人心”连在一起,而朱熹则将宗法制度的说教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他提倡孝道,并把孝睦引申到三纲五常,同时主张建祠堂、置祭田,祭祀的对象是高、曾、祖、祢四代祖先,墓祭的对象则是始祖、先祖
—摘编自陈锋、张建民《中国经济史纲要》
材料二:到嘉靖以后,随着社会风气由俭入奢,违礼逾制现象增多,而国家基层控制体制的逐渐松弛,促使宗族的组织化和政治化。……嘉靖十五年(1536年)明代家庙祭祖制的改革,允许百姓冬至日祭祀始祖、先祖,为宗族的民众化提供了契机,嗣后民间掀起了大建祠堂、祭祀始祖的热潮。以祠堂为标志的宗族制度得到大面积推广,宗族组织成为普遍的基层社会组织,并在维护家族伦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材料一:所有雅典公民都可参加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国家公职人员,直接控制、行使或监督国家权力。城邦的一切官员,绝大多数由机会均等的抽签方式选出,任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不得连任。根据平等选举制和短期任期制可以计算出,雅典公民中的三分之一有机会被选入议事会。所以说,作为国家主人的雅典公民,无须通过任何中间环节,就可以“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
——摘编自程汉大《雅典宪政的特点及其局限性》
材料二:古代雅典民主精神及形式,在历经了近两千年之后,仍部分地保存于西方近代民主政治之中。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是雅典最主要的民主机构,分别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虽其权力还有部分交叉,但“制衡”的轮廓非常明确。雅典对事务的决策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取向,“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雅典民主伊始,法律就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沉睡千余年的分权思想得到复苏,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和构建新型国家机器的重要指导思想掌权后的资产阶级制定法律,规定了决定法案和决议是否有效的法定人数,把法定人数确定为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多数的决策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凡属所在国公民,均可参加选举,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摘编自蒋云芳、胡长林《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及对西方民主的影响》
材料一:战国时期,我国就初步建立了考课官吏的制度。秦汉时,考课官吏重外官、轻内官,既有“郡国上计”,又有“六条”刺察,还没有形成以才、守、政、年为考核内容的完整规范。而继考课之后的赏罚,多取决于皇帝。考核权的行使,或由丞相,或由三公。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综论》
材料二:唐朝考课之法见于《唐六典》按唐制,任何人一经入仕,不论身份和地位,都须参加考课。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尚书省考功司负责考核四品以下官吏,三品以上高官由皇帝亲自考核。考课制按其不同职责来实际考核官吏治绩,即“四善二十七最”。“四善”重在对官员品德操行的要求,“二十七最”是对不同职责的官员提出的具体才能标准。
摘编自宿志玉《唐代官吏考课制度》等